

产品名称 基本保额(元)/份数/计划 保险期间 交费频率/交费期间 首期保费(元)
农银鑫利来保险产品计划
农银鑫利来年金保险 14810.00元 30年 年交/5年 50,000.00
农银财富尊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 保单账户价值 终身 一次交清 500.00

1、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本主险合同的第九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每年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乘以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一次交清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5年交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50%,10年交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
自本主险合同的第十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本主险合同的第二十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每年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的第二十一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每年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的第二十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第二十个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乘以已经过的交费期数,并扣除我们已经给付过的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的第二十个保单周年日后(含第二十个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的较小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至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期间我们应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
(2)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乘以已经过的交费期数。
农银财富尊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养老年金
自您与我们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年龄(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将每年按保单周年日零时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2%给付一次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将等额减少。
投保事项
农银鑫利来年金保险
保险期间 交费期间 投保年龄
30年 1/5/10年 交0-70周岁
农银财富尊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
保险期间 交费期间 投保年龄
终身 一次交清 0-70周岁
保险责任
农银鑫利来年金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本主险合同的第九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每年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乘以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取值如下:交费期间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一次交清10%
5年交50%
10年交100%
自本主险合同的第十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本主险合同的第二十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每年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的第二十一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每年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的第二十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第二十个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乘以已经过的交费期数,并扣除我们已经给付过的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的第二十个保单周年日后(含第二十个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的较小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至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期间我们应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
(2)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乘以已经过的交费期数。
农银财富尊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养老年金
自您与我们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年龄(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将每年按保单周年日零时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2%给付一次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将等额减少。
责任免除
农银鑫利来年金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除投保人之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农银财富尊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除投保人之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